2006年11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从问责制到问责机制
刘鑫焱

  金秋10月,一场土地违法审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。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严格行政问责制;无独有偶,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掀起的山西环保风暴,其中心也是问责。
  “问责”一词被广泛关注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。2004年,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》的实施,将“问责”上升为国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。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,事实证明,问责制对于我国打造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、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、廉洁行政的高效政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。不断推行的“问责”,不仅取得了解决问题的明显成效,也强化了“权责相当”的制度要求。
  但我们也看到,目前问责体制尚存不足。如土地违法审查之初,有关人士曾指出,大量被违规侵占的耕地已被高楼和机器厂房所取代而无法恢复,而且,要拆除大量已建违规建筑设施,社会资源、财富浪费巨大。问责之后,相关人员虽被惩处了,但沉重的社会成本又该如何弥补?
 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“防患于未然”与“惩前毖后”。惩罚只是手段,预防才是目的。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,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,则不仅不能“防患于未然”,也难以“根治于长远”。
  目前,问责制之所以把焦点指向地方行政“一把手”,是因为在一些地方,往往是“一把手”有较大决策权。虽然具体分析,“一把手”与问题的责任关系不尽相同:有的是不作为,有的是纵容包庇,有的是因制度缺失无法有效监管。但这都说明了目前对“一把手”的行为、决策缺乏完备、有效的制度约束,光靠问责制并不能完成这个任务;同样,没有现代化和高效率的制度机制作支撑,再负责的“一把手”也无法杜绝千里之外的煤矿安全事故。
 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,而放过了体制漏洞,不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,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:官员一茬一茬地撤换,问题还是一次一次地出现。
  相反,如果我们能以问责制为突破口,认真分析问责过程中为什么会产生这些“难点”和“痛点”,由此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,进一步推进媒体和民众对行政机构的民主监督,则可能成为问责制的重大成果。比如仅限于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“同体”问责制,出了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,虽能取得一定效果,但不免会使被问责对象产生“怕上不怕下”的倾向。而要避免这个问题,必须拓宽问责渠道。除了上问下责以外,还要包括群众监督、舆论监督等外部的监督渠道,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问责机制。
  苛求刚刚实行的问责制一朝趋于完善是不现实的。但我们确实必须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行,通过深化改革,使之成为引导、推动下一步改革的现实动力。        
  据《人民日报》